范育金律师亲办案例
好的法律顾问是你单位生意、诉讼的制胜法宝
来源:范育金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29
浏览量:391

1、A国际贸易(中国)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:
2009年年初,A国际贸易公司在无锡的一个重要客户江苏B公司与A公司签订有《主销售合同-框架协议》就双方今后的交易往来约定了诸多条款:包括订货、送货、验货、发票、付款、违约金、争议处理等做出了详细的约定。因为双方做的主要为诺基亚手机的销售合同,因为手机行业的特殊情况,往往存在很多种类的价款补贴和价格保障,因为商业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,对于补贴这些没有书面约定,同时为了保障双方交易的安全,A公司特意在合同中约定,A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尽公司书面授权的承诺事项对A苏州分公司以及总公司无效。自2011年,因为诺基亚市场不景气,双方之间的交易量急剧下降,但A公司的销售经理杨某迫于自身的销售压力,私自给包括江苏B等公司写下价保、价格补贴等达数百万。至2012年,A苏州分公司经查发现B公司尚有20余万货款未予以支付,遂要求B公司支付。B公司反而提出,A苏州分公司仍欠B价保返利等50余万,要求支付。至此,两家之间的矛盾爆发。A苏州分公司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起诉B货款20余万,包括逾期利息并申请保全措施,查封了B公司20余万的钱款,因为,A公司制定的各种合同,送货单等材料细致、严密而且保存良好,所以该案很快胜诉,并直接划扣了对方账户的钱款。后来,B认为A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价款等50余万,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,本代理人作为A苏州分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准备材料应诉,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反诉B承担律师费用,因为在合同中,双方有约定,若B之类的客户败诉的需要承担律师费用。对方起诉的主要证据为A苏州分公司的销售经理所书写的价保承诺等,一般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理推断,销售经理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是构成表见代理,即对于自己销售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。然而,我作为代理人向法庭着重支出了双方的合同约定,明确约定了销售人员的无书面授权的非由A苏州分公司承担的观点,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后被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起诉并判决其向A苏州分公司承担律师费用。后来该案,由对方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庭审也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。至此,该案,A苏州分公司可以说是因为自身合同的细致、严密的约定避免了一块很大损失,同样的类似的案件,目前常州一家公司也在诉讼中,一审已判,结果雷同。因此,本律师认为一个公司建立完善合同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,合同不仅在于帮助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,但是好的合同更会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当然一份好的合同肯定离开不了律师的介入。
相关案例案号:(2014)姑苏商初字第0446号、(2014)苏中商终字第0095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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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范育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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